话说女职工的“护身符”

女子世界 2018年01月09日 22:34

女性由于生育、照顾家庭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在职场竞争中往往因此处于劣势地位,为此,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保护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均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一些女性拿怀孕做挡箭牌,拿“妊娠化验单”向单位提出各种非分的要求。那上述行为是否有风险呢?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道护身符是否真的可以让女职工们高枕无忧吧。

一、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问:我已经怀孕5个多月了,我现在担心的问题是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因为我怀孕的事情不愿意再续签,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不能与女职工解除合同,但对于合同自然到期的则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当你在怀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即使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也是不能直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的。如果公司不想继续雇佣你,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例如以给予你适当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配合后续申请生育津贴等事宜为条件,和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你不同意和平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权直接终止,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期满为止,且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你自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二、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公司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我是一名HR,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可是有些处于孕期的员工在试用期就表现的差强人意,难道对这样的员工也不能解除合同了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职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在“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虽然国家对于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束手无策,试用期员工仍然需要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否则即使在“三期”内,女职工的护身符也无法显灵了。

三、违反公司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三胎

问:我是独生子女,按照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今年不小心怀上了第三胎,可我和老公都想把孩子生下来,现在公司以超生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要解雇我,听说劳动法规定不能开除孕期的女职工,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在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下,机关、事业单位及许多企业已经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列入单位规章制度。虽然现在已经施行了“全面二孩”,但是生育第三胎仍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一些女职工误以为法律规定不能开除“三期”女职工,认为自己虽然违反政策超生了,但也是孕妇,公司不应该在自己怀孕期间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解除劳动关系”,且女职工已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在女职工入职手册中签字确认的,那么一旦女职工违反,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所以,作为女职工即使在“三期”期间,面对规章制度也是人人平等,千万不可抱侥幸心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四、欲跳槽与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后发现怀孕了

问:我从原来单位辞职了准备跳槽,体检发现自己怀孕了,无法到新公司顺利办理入职手续,可我跟原来的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已经解除了,我现在能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答:女职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既然你是主动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你离职后也无权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像上述这种跳槽后发现怀孕又反悔的,是无权以怀孕为由要求原来的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

所以,女职工在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判断去留。如果由于自己疏忽大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新单位却去不了,最后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只能自食其果了。编辑/马冲冲ma-ch-ch@163.com

柴瑜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诚信为本,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承诺,擅长处理传统家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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