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丨整容变毁容!女子术后变“大小眼”状告美容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09月11日 06:00

梁英在朋友的介绍下到美娟经营的美容工作室接受双眼袋祛除以及提上眼皮美容手术,约定手术费2000元。可手术后,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出于朋友介绍的关系,美娟免费对梁英进行修复,先后做了四次双眼皮手术及三次玻尿酸填充术。但是,修复手术结束后,梁英的眼睛变得一大一小。原本想变美的梁英经历数次手术后反而越来越“丑”,由于身心遭受双重打击,梁英将美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万元。

( 图片源自网络)

想整容变美

谁料竟成了大小眼

梁英已年过五旬,为了永葆青春,她热衷美容保养,是各大美容院的常客。经朋友介绍,梁英和经营美容院的美娟认识了。见梁英如此热衷美容,美娟觉得要挽住这个常客,一定要建立良好的关系。梁英提出要绣眉,美娟精心为其设计方案并亲自上阵,让梁英很是满意。一来二去,两人成为好朋友,梁英到美容院时还经常给美娟的孩子带点小礼物。

“美娟,你看我这眼袋很深,眼角也有了鱼尾纹,有没有什么办法能改善?”梁英看着镜子中的自己,对美娟说。

“我们店里有祛眼袋和祛鱼尾纹的提眉手术,你可以尝试一下,做完后保你重返十八岁!”美娟跟梁英打趣道。

“那好,一言为定,你一定要亲自为我做,别人做我可不放心。”梁英在美娟的提议下, 确定了手术方案,并约定了手术费用2000元。

手术完毕后,梁英期待着“变美”的自己,可看到镜子中的自己被吓了一大跳:梁英的眉毛被切除了,两眼睑退缩畸形,右眼白外露过多且两眼明显不对称,竟成了大小眼。梁英内心又恼又气,可美娟告诉她别担心,后续还是可以通过双眼皮埋线手术恢复美貌。

( 图片源自网络)

修复越补越糟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美娟,你可要说话算话啊,我的眼睛能不能恢复就靠你了。”虽然手术失败了,梁英还是对后续的修复手术抱有很大希望。

“你放心,后续的手术我都给你免费,弄不好不会收你钱的。”出于对好友的内疚,美娟对梁英再次允诺。美娟先后三次免费为梁英实施了埋线手术。梁英从朋友处又拿来玻尿酸,找到美娟为其免费注射,希望能使脸部尽快对称。可是事与愿违,几次手术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梁英对此心里又气又恼,不仅身体遭受多次手术,内心也饱受煎熬,她多次到美娟营业的美容院交涉,给美容院生意带来了不少的影响。

为了息事宁人,美娟联系专业医生为梁英实施腿部抽取脂肪填充至眼皮手术,并承担了手术费用。为了补偿梁英,美娟又为其提供了埋线美容优惠,梁英也欣然接受。

但再多的修复和补偿也无法让梁英的眼睛恢复如初,一纸诉状,她将美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无资质不能开展美容手术

美容院被判担责

法庭上,美娟也满腹委屈。她说自己和梁英原本是朋友关系,在手术前她已经告知梁英双眼一个内双,一个外双,存在不对称的情况;而且梁英做手术时体重达150斤,后来眼皮松弛是由于自己减肥的缘故,这些原因都会导致梁英眼睛不对称。当梁英声称手术失败后,美娟赠送了多次埋线手术,免费为其注射玻尿酸,还联系专业医生为其修复双眼皮。如今梁英还诉讼要求赔偿,已经没有道理。

梁英则认为,美娟经营的美容工作室没有医疗美容资质,且美娟无执业资质。数次失败的整容手术让整容变成了毁容,不仅使身体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美娟应当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美容系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按照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生必须同时具备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等条件。

本案中,美娟对梁英多次实施美容手术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美娟为梁英实施的提眉、祛眼袋、双眼皮埋线、注射玻尿酸、埋线拉皮等美容手术均属于医疗美容项目。被告美娟开设的美容工作室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不具备执业医师等资格,却为梁英多次实施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不具合法性,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

美娟为梁英非法实施医疗美容服务,现梁英双眼通过目测,即可判定的双眼大小确实存在一定差异,美娟虽认为梁英双眼不一致与其实施的美容手术无关,系原告手术前双眼不一致,及其减肥、年龄增长脂肪自然流失自身原因导致,但美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但美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承担对梁英的侵权赔偿责任。

梁英主张的误工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但该笔费用必然发生,酌定交通费为500元;主张的手术费,法院经审理确认返还手术费2000元;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费用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梁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构成伤残等级,但两眼大小不一致确实会对其日常生活及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

综上所述,美娟承担梁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00元。一审判决后,美娟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主动撤回上诉申请。

(文中人物为化名)

许春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员额法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撰写的裁判文书曾获徐州市法院2017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法官点评:随着物质文化的提高,人们对美的追求愈加强烈。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也使得通过手术变美成为一种可能,除医院美容科室、正规医疗美容机构相继成立外,亦不乏无资质、无执业证的私人美容场所打着各种旗号招揽生意。与此同时,因美容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为至无资质的私人美容场所美容失败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美娟不具备执业医生资格,经营的美容工作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为梁英实施了提眉、祛眼袋、双眼皮埋线、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手术,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存在重大过错。梁英的双眼通过目测即可判定存在明显差异,即便美娟为梁英负担了正规医院的整容费以期达到改善的目的,但造成的损失还依然存在。由于美娟不具备资质,进行医疗美容手术时并无记载相应的病案材料,梁英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被退回,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相关事实,作出以上判决。

通过本案的审理,提醒广大群众,进行医疗美容时千万不能随意选择,一定要至具备资质的医院或正规的美容机构。无资质的私人美容场所不仅无卫生、安全保障,“美容变毁容”,在进行维权时也会因无资质、无病案记录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使维权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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